
安全事故頻發,你真的搞懂37號令了?詳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2019-06-22|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瀏覽:27544月1日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正式施行,住建部辦公廳印發了《2019年安全生產工作要點》,回顧2018年全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血淋淋的“數據”歷歷在目:
2018年,全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類型劃分,坍塌事故10起,占事故總數的45.5%;起重傷害事故4起,占總數的18.2%;中毒和窒息事故3起,占總數的13.7%;高處墜落事故2起,占總數的9.1%;機械傷害事故、觸電事故和其他事故各發生1起,各占總數的4.5%。
圖6 2018年較大事故類型情況
近幾天又有幾起:
云南在建隧道發生瓦斯事故
4月1日晚8點左右,云南宜畢高速在建項目威信段羅布鎮簸箕村扎西隧道發生一起疑似瓦斯災害事故。目前,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5人失聯,同時還造成隧道外附近2人受輕傷。
據了解,宜畢高速是連接四川省宜賓市與貴州省畢節市的高速公路,而扎西隧道是宜畢高速全線的重點控制性工程之一。該隧道最大的特點是極高風險瓦斯隧道突出,進口超前鉆孔孔內濃度最高達90%,掌子面最高濃度0.2%,這種情況遇到明火或電磁波,瞬間就會爆炸。
事故發生后,昭通市、威信縣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市、縣應急管理、消防、公安、醫療等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展開救援。省委、省政府領導相繼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聯人員,做好傷者救治和遇難者善后工作,并查清事故原因。目前,搜救工作正加緊進行,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四川遂寧磚廠施工遭遇塌方
3月31日上午9時許,四川遂寧市船山區永興鎮一磚廠在施工過程中,遭遇突然塌方,正在施工的挖掘機被塌下的土方所掩埋。遂寧消防特勤中隊救援人員對變形的駕駛室進行破拆,挖掘機內的駕駛員傷勢過重不幸身亡。
遂寧消防特勤中隊救援人員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往現場?!榜{駛室已經變形,駕駛員被困在里面?!毕谰仍藛T說,駕駛室的上方被一塊巨石壓著,從縫隙中只能看到被困人員的頭部及手掌。120醫護人員通過對被困人員檢查發現,駕駛員已沒有生命跡象。
同樣是四川,日前會理縣東街東城巷外立面改造建設項目發生一起施工事故,有路人被街面外墻垮塌的物體砸傷。

施工防護“縮水”導致交通事故
在武漢雄楚大道高架上,因施工區域安全防護措施不合規,一輛面包車躲閃不及撞到一名工人。洪山區交通大隊對該施工單位負責人高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經調查,事故中隊民警吳智鵬發現實際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與施工前提交的交通組織方案不一致,根據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現場圍閉分為警示區、緩沖區、作業區、引流區,根據方案要求應在施工區域前方500米、200米處設置多塊施工提示標志,實際上施工方只在距離事故發生地70米處擺放一塊施工公示牌及交通導向牌,施工現場也僅擺放了10個錐形桶,且錐形桶距離中央隔離帶不到1米,遠低于占用一條車道的標準,極容易引發事故。原本作為生命防線的防撞沙桶,也被施工單位以重量過大、移動不便為由省略。
謀求發展,安全第一,可安全事故為何頻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幫你找到問題的答案!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新規定有如下鮮明特點;
1、原為《辦法》,現為《規定》。新《規定》具有強制性。
2、《規定》級別升高。原為司級文件,現為部級令。
3、執法依據更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4、執法范圍更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5、明確了各方主體的責任及處罰辦法。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危大工程現場監測單位等責任劃分更明確。
2018年5月17日為配合住建部第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對一下九個問題做了詳細說明:
一、關于危大工程范圍
二、關于專項施工方案內容
三、關于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
四、關于專家論證內容
五、關于專項施工方案修改
六、關于監測方案內容
七、關于驗收人員
八、關于專家條件
九、關于專家庫管理
建辦質【2018】31號文對原住建部建質【2009】87號《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進行了重新修訂并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是對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的修訂。引用的法律條文級別更高,在建設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更具強制性。
第二條 本條是對原《管理辦法》條文的修訂。
第三條 本條文第一款是對原《管理辦法》條文的修訂。
第二款為新增條款,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住建部門劃分。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原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進行了重新修訂公布。
第三款條文為新增條款。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列本地的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清單。
第四條 第五條 新增條文。規定了國家住建部門為監督指導部門,地方住建部門為本區域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七條 為新增條文。規定在工程招標階段,勘察、設計、建設單位就應對建設工程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列出危大清單。施工單位完善危大清單,并提出管理措施。對危大工程從源頭抓起。
第八條 對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費用專條列出。建設單位應按約定及時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監督實施。
第九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四條的修訂。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第一款是對原《管理辦法》第五條的修訂。 第二款是對原第六條的修訂。
刪除了原《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專項方案編制內容的要求。
第十一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八條的修訂。
在專項施工方案中施工單位相關技術負責人簽字后,還須加蓋公司公章。
危大工程雖然分包出去了,但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均需審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實行雙負責制。
強化監理責任。強調專項施工方案、危大方案都必需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第一款是 對原《管理辦法》第九條的修訂。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先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再請專家論證。 第二款是 對原《管理辦法》第十條的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是 對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修訂。 第二款是 對原第十二條的修訂。第三款是 對原第十三條的修訂。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為新增條文。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危大工程告示牌
第十五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修訂。將原由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改為分級交底。
項目技術負責人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現場管理人員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修訂。明確如因方案調整,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建設單位應保證危大方案實施的資金需求。
第十七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修訂。新增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強化了危大工程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八、十九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修訂。
第二十條 為新增條文。引入第三方監測單位,監測危大工程。
第二十一條 為新增條文。事故發生時施工單位是搶險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為新增條文。建設單位是事后恢復和評估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為新增條文。規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及檔案所需收集資料的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十二條的修訂。刪除了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專家遴選的條件設置。
第二十六條 為新增條文。規定當地安監部門應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的要求。安監部門不能親自檢查的,可聘請有資質的社會機構代查。
第二十七條 為新增條文。
第二十八條 為新增條文。違規行為將記入企業或個人誠信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本章內容是對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擴充,細化對在危大工程中各相關主體的責任。
原《管理辦法》對危大工程事故發生后,只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相關處罰,如何處罰規定的比較模糊。
新《管理規定》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及政府住建主管部門等危大工程實施過程的參與方,均制定了詳細的違規處罰措施,公開透明,可操作性強。對形成一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起到了促進作用。
為貫徹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2018年5月17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規定。
《通知》取消了對專項施工方案關于應急預案編制的要求,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必須按實際情況編制,并具有可實施,可操作性。認真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危大工程,應該是安全的,可靠的。
所以《通知》沒有強制性要求編制應急預案。
新《通知》將原《辦法》中第三條:“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修改為:“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強調專項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危大工程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專項施工方案要確保施工安全。
新《通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過專家論證后的修改流程進行了簡化。
新《通知》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測方案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新《通知》對危大工程驗收人員組成做出明確規定:總包、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監測單位人員。
原《辦法》規定比較模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新《通知》對專家選取條件上進行了放寬。原《辦法》規定的必須是:“從事專業工作”,現修改為:“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有利于專家的選取。
新《通知》對失職的專家處理提出了明確的意見。